《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也有相应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不论何种性质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的本企业工会,或者本企业之外的企业工会联合会,但私营企业主不得加入工会。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在本企业组建基层工会,或者与其他企业职工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依据《工会法》第五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等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扰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否则是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