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宪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载体与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职代会在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代会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职代会筹备或换届工作;
(2)负责选举职工代表;
(3)征集职代会意见和提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预备会;
(5)主持召开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
(6)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负责监督、检查其他民主管理工作,如厂务公开、业务招待费的报告等;
(8)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职代会相关工作制度;
(9)对单位违反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10)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投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