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干部队伍的配置:
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包括工会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按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的规定,工会干部队伍按会员人数确定:
①企业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设主席一人,或选举组织员一人;
②200人以下会员的,设工会委员3——7人;
③201——1000名工会会员的,设委员7——15人;
④1001——5000会员的,设委员15——21人;
⑤5001——10000会员的,设委员21——29人;
⑥10000会员以上的,所设委员不超过37人。
⑦大型企业可设工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率为5%,差额率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
⑧有200人以上职工的企业依法设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可设一名以上副主席。
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2)工会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①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②重视工会业务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具有较强的工会业务能力。
③热爱工会工作,把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协调劳动关系专家作为工会岗位努力的方向。
④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具有服务职工的群众观念。
⑤任职一年内必须接受有关工会理论等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