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①重视源头参与。企业工会应积极主动代表职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重视程序合法,即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把协调劳动关系的关口前移。
②重视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防止损害普通职工利益以及生死合同出现。
③努力推进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并做好对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监督工作。
④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⑤积极介入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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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的途径:
企业协调劳动关系,除建立健全并完善工会的一系列维权机制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处理途径有:
①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对协商达成的协议,争议双方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②调解: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即可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单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④诉讼:对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①企业工会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经常与企业行政沟通,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②企业工会应建立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负责收集劳动关系的动态、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便企业工会组织掌握情况。
③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
④定期为企业员工举办劳动法律法规讲座,提升企业职工的法治意识,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4)健全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负责人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办公机构设在工会。
②调解委员会名单应报上级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③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